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
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xiang)政(zheng)辦發〔2019〕31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6月24日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
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yi)章 總 則(ze)
第(di)一條 為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er)條(tiao) 在(zai)本(ben)省行(xing)政區域內,依法必須進(jin)行(xing)招標(biao)的工(gong)(gong)程(cheng),進(jin)行(xing)勘察、設計、施(shi)工(gong)(gong)、監理,與工(gong)(gong)程(cheng)有關的貨物(wu)采購,以(yi)及全(quan)過程(cheng)工(gong)(gong)程(cheng)咨詢、工(gong)(gong)程(cheng)總(zong)承包等招標(biao)投(tou)標(biao)活(huo)動(dong),實施(shi)對工(gong)(gong)程(cheng)招標(biao)投(tou)標(biao)活(huo)動(dong)的監督管理,適用本(ben)辦法。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包括國有資金投資工程,以及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其他投資工程。
其中國有資金投資工程包括政府投資工程,以及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
政府投資工程是指使用下列資金的工程:
(一)各級財政預算資金;
(二)上級部門專項補助資金;
(三)國際金融組織和國外政府貸款等政府主權外債資金,以及財政性資金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
(四)地方政府債券資金;
(五)其他納入財政管理的資金或資產。
第三條 省(sheng)(sheng)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quan)省(sheng)(sheng)的(de)(de)工(gong)程招標投標活(huo)(huo)動,并直接對國家部委以(yi)及(ji)省(sheng)(sheng)本級立項的(de)(de)工(gong)程招標投標活(huo)(huo)動實施(shi)監督管理(li)。
市州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并直接對市州本級立項和上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授權委托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區縣級立項和上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授權委托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si)條 本(ben)辦法適用范圍內(nei)的工程(cheng)招(zhao)標(biao)應當進(jin)入公共資源交(jiao)易平(ping)臺進(jin)行(xing)交(jiao)易,在堅(jian)持(chi)依法監督前提下,招(zhao)標(biao)人根據工程(cheng)實際情(qing)況自主(zhu)選擇公共資源交(jiao)易平(ping)臺。
第五條 積極推進電(dian)子招標(biao)投標(biao)工(gong)作。省住房城鄉建(jian)設(she)部門(men)應(ying)當牽(qian)頭建(jian)立和完善全省統(tong)一的工(gong)程(cheng)電(dian)子招標(biao)投標(biao)制(zhi)度(du)和標(biao)準,省公(gong)共資源交易部門(men)要(yao)建(jian)立全省統(tong)一的電(dian)子化公(gong)共資源交易平(ping)臺(tai),實現招標(biao)投標(biao)全過(guo)程(cheng)電(dian)子化,推行(xing)網上異地(di)評標(biao)。加強政(zheng)府部門(men)間的信息共享,推進全省交易服務平(ping)臺(tai)與(yu)行(xing)業行(xing)政(zheng)監管平(ping)臺(tai)數(shu)據(ju)對接(jie)和信息同步(bu)發布。
第二章 招(zhao)標與投標
第六條(tiao) 工程招(zhao)標(biao)(biao)實行招(zhao)標(biao)(biao)人(ren)負責制(zhi)。招(zhao)標(biao)(biao)人(ren)應當建立健(jian)全(quan)招(zhao)標(biao)(biao)投(tou)標(biao)(biao)活動(dong)內部約束監督(du)機(ji)制(zhi),在(zai)制(zhi)定招(zhao)標(biao)(biao)方案、組織招(zhao)標(biao)(biao)活動(dong)、處理異(yi)議和(he)配合處理投(tou)訴等重(zhong)點環(huan)節加強內部監管(guan)。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預招標投標活動。
第七條 招標人可以對工程(cheng)(cheng)的勘(kan)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分別進行(xing)招標,也(ye)可以進行(xing)全過程(cheng)(cheng)工程(cheng)(cheng)咨詢、工程(cheng)(cheng)總承包(bao)招標。
第八條 工程設(she)(she)計招標可以根據(ju)項目特點(dian)和實(shi)際需(xu)要,采(cai)用設(she)(she)計方案招標或者設(she)(she)計團隊(dui)招標,并(bing)按(an)相關規定(ding)進(jin)行評審(shen)。
第九(jiu)條 鼓勵(li)采用全(quan)過程(cheng)(cheng)工(gong)程(cheng)(cheng)咨(zi)(zi)(zi)詢組(zu)織項(xiang)(xiang)目建(jian)設(she),招標(biao)人可(ke)以(yi)根(gen)據項(xiang)(xiang)目特點和實際(ji)需要(yao),選取項(xiang)(xiang)目策(ce)劃、可(ke)行性研究、環境影響評價(jia)報告(gao)、工(gong)程(cheng)(cheng)勘察、工(gong)程(cheng)(cheng)設(she)計、工(gong)程(cheng)(cheng)監理、造價(jia)咨(zi)(zi)(zi)詢及招標(biao)代理等工(gong)程(cheng)(cheng)咨(zi)(zi)(zi)詢服(fu)務業務中的全(quan)部(bu)或多項(xiang)(xiang)委托給一家企業或聯合體。全(quan)過程(cheng)(cheng)工(gong)程(cheng)(cheng)咨(zi)(zi)(zi)詢服(fu)務費應(ying)按相關規定在工(gong)程(cheng)(cheng)概(gai)算中列支。
第十條 鼓勵建設單位采用工程總(zong)承(cheng)包方式(shi)實施項目建設。裝(zhuang)配(pei)式(shi)建筑應當采用工程總(zong)承(cheng)包方式(shi)招標(biao);政府投資工程、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應當優先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招標;其他國有資金投資工程應當積極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招標,對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術投標的總承包企業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應給予加分。
工程總承包單位可根據合同約定或者經建設單位同意,將工程總承包合同中的勘察、設計或者施工業務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但不得轉包和違法分包。
第十(shi)一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biao)的工程(cheng),應當在(zai)最高投(tou)標(biao)限價(jia)確定后,開始(shi)招標(biao)投(tou)標(biao)活動。其中(zhong),政府(fu)投(tou)資工程(cheng)最高投(tou)標(biao)限價(jia)應當經相關部門審核(he)。
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開始招標活動,并承擔因項目各種條件缺失或者發生變化而導致的風險。
第(di)十(shi)二條 應急(ji)工(gong)程(cheng)(cheng)以及經常(chang)發生的房屋修(xiu)繕、市政設施維修(xiu)等工(gong)程(cheng)(cheng),一年內造價累計不超過(guo)1000萬元的,可以采用集中的方式進行資格審查,即由建設單位組織對具備相應資格的企業進行定期、集中的資格審查,確定入圍企業,在具體項目招標時,由入圍企業進行投標。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對集中審查過程進行監管。
第十三(san)條 招標(biao)人(ren)應當根據(ju)工(gong)程特點(dian)合(he)理(li)劃分(fen)標(biao)段(duan),不(bu)得利(li)用(yong)標(biao)段(duan)劃分(fen)限制(zhi)或者(zhe)排斥潛(qian)在投(tou)標(biao)人(ren),不(bu)得利(li)用(yong)標(biao)段(duan)劃分(fen)規避(bi)招標(biao)。工(gong)程招標(biao)標(biao)段(duan)劃分(fen)不(bu)合(he)理(li)的,由住房(fang)城鄉建設部門責令(ling)改正。
第十四(si)條(tiao) 招(zhao)標人采(cai)用邀請招(zhao)標方式的(de),應當(dang)向三(san)個以(yi)上具備承擔招(zhao)標項目的(de)能力、資信良好的(de)特定的(de)法(fa)人或(huo)者(zhe)其他(ta)組織(zhi)發出投標邀請書(shu)。投標邀請書(shu)應當(dang)按照法(fa)律法(fa)規載明(ming)相應事項。
第十五條 依法必須(xu)進行(xing)招(zhao)標(biao)(biao)的(de)工程,有下列(lie)情形之一,且原中(zhong)標(biao)(biao)人仍具備承包能力(li)的(de),經(jing)項目原審批、核準部門同(tong)意后,可以不進行(xing)招(zhao)標(biao)(biao):
(一)已建成工程進行改、擴建或者技術改造,須由原中標人進行勘察、設計,否則將影響項目功能配套性的;
(二)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等設計變更工程,須由原中標人進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追加的全部附屬小型工程在原項目審批范圍內,造價累計不超過原中標價的30%且低于1000萬元的;
(三)與在建工程結構緊密相連,受施工場地限制且安全風險大,須由原中標人進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并經省綜合評標專家庫中抽取的專家論證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招標人弄虛作假規避招標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di)十六條 招標代(dai)理(li)機構應(ying)當在(zai)招標人委托的(de)范圍內辦理(li)招標事宜。代(dai)理(li)委托合同中應(ying)當明(ming)確項目組負責(ze)(ze)人及成員,招標代(dai)理(li)全過程由項目組負責(ze)(ze)實施(shi)。
第十七條(tiao) 政府投資工(gong)程(cheng)一(yi)般不(bu)實(shi)行(xing)資格(ge)預(yu)審,但采(cai)用全過程(cheng)工(gong)程(cheng)咨詢、工(gong)程(cheng)總(zong)承包(bao)方式招標的可(ke)以實(shi)行(xing)資格(ge)預(yu)審。
第(di)十八條 依法(fa)(fa)必(bi)須(xu)招標(biao)的(de)工程(cheng)應當使用全(quan)省統一(yi)的(de)標(biao)準(zhun)資(zi)格預審文件(jian)和標(biao)準(zhun)招標(biao)文件(jian)。招標(biao)人根據招標(biao)工程(cheng)實際需(xu)要增加特殊(shu)條(tiao)件(jian)的(de),不得(de)出(chu)現法(fa)(fa)律、法(fa)(fa)規、規章禁止(zhi)的(de)條(tiao)款,不得(de)以帶資(zi)、墊資(zi)等不合理條(tiao)件(jian)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biao)人。
招標人對工期和質量等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注明,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工期、質量獎勵的相關條款。
政府投資(zi)的工程(cheng),應(ying)當嚴格(ge)執行(xing)工程(cheng)價款結算的相關規定(ding),并在招標文件(jian)中明確工程(cheng)預付款支付比例不低(di)于(yu)10%,以及工程結算時間和方式。
第(di)十九條 招標(biao)人可以根據工程規模和難易程度,在投標(biao)人資格(ge)條(tiao)件中合理設置業績要求。
第二十條 招標人可(ke)以在招標文件中要(yao)求投標人提交(jiao)投標擔(dan)保(bao)(bao),投標擔(dan)保(bao)(bao)可(ke)以是現金(jin)、銀(yin)行(xing)出具(ju)的銀(yin)行(xing)保(bao)(bao)函、擔(dan)保(bao)(bao)(保險)公司出具的投標擔保(保險)等。擔保額度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或最高投標限價的2%,采用現金轉賬時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并從投標人基本賬戶轉出。投標擔保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第(di)二十一條 采(cai)用(yong)經評(ping)審的(de)最低投標(biao)價法招(zhao)標(biao)的(de)工(gong)程,招(zhao)標(biao)人應當(dang)要求(qiu)中標(biao)人提交(jiao)保(bao)(bao)(bao)(bao)證履行工(gong)程建設合(he)同義務(wu)的(de)擔(dan)保(bao)(bao)(bao)(bao),履約擔(dan)保(bao)(bao)(bao)(bao)可以(yi)是現金(jin)、銀行出具的(de)銀行保(bao)(bao)(bao)(bao)函、擔(dan)保(bao)(bao)(bao)(bao)(保險)公司出具的擔保(保險)等。中標金額低于最高投標限價10%以上的,履約擔保為最高投標限價減去中標合同金額后的差額。
中標人未按要求提交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應當取消其中標資格。
第(di)二(er)十(shi)二(er)條(tiao) 招(zhao)標人應(ying)當在招(zhao)標文件(jian)(jian)中(zhong),將否決(jue)性(xing)條款集(ji)中(zhong)予以(yi)載(zai)(zai)明(ming)。招(zhao)標文件(jian)(jian)澄清(qing)、修改(gai)時增加或者刪除(chu)否決(jue)性(xing)條款的,應(ying)當將修改(gai)后完整(zheng)的否決(jue)性(xing)條款集(ji)中(zhong)載(zai)(zai)明(ming)。未(wei)集(ji)中(zhong)載(zai)(zai)明(ming)的否決(jue)性(xing)條款,評標時不予認可。
否決性條款應當表述明確、易于判斷,不得含有難以界定的條款。
第二十三條 依法必(bi)須招標的(de)工程,招標人應當按照省住房城鄉建(jian)設部門的(de)規定,根(gen)據不同工程類別,在招標文(wen)件中(zhong)明確(que)相應的(de)評(ping)標辦法。
評標辦法包括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辦法。
第二十(shi)四條 招標(biao)(biao)人應當按照國家和(he)省有關規(gui)定(ding),合理確定(ding)投標(biao)(biao)人編制資(zi)格預審申(shen)請文件和(he)投標(biao)(biao)文件所需要的時間。
招標人可以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在招標文件中對技術標的篇幅予以限制。
第(di)二(er)十五條 招標人對(dui)資格預(yu)審文(wen)件(資格審查文件)、招標文件的內容負責,因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內容導致的風險和責任由招標人承擔,文件發布前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不再對其內容進行審查。
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招標人應當及時糾正。
第二(er)十六條 以暫估價(jia)形式包(bao)括(kuo)在總(zong)承包(bao)范圍(wei)內,且達到(dao)法定(ding)招標規模(mo)標準(zhun)的部分(fen),應當(dang)依(yi)法進(jin)行招標。
總承包招標文件應當明確暫估價項目及其招標主體,以及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單位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不得(de)有下(xia)列行為(wei):
(一)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
(二)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三)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四)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
(五)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與招標人或者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二)采取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不正當利益等手段承接招標代理業務;
(三)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四)擅自修改、偽造、變造、隱匿招標文件、資格審查文件、投標文件、資格審查申請文件、中標通知書等成果文件。
投標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與其他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二)與招標人串通投標;
(三)弄虛作假或者以其他方式騙取中標。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或者投標人有上述行為或者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di)三章 開標(biao)、評標(biao)和定(ding)標(biao)
第二十八條 開(kai)標(biao)(biao)由招(zhao)標(biao)(biao)人或(huo)者(zhe)其委(wei)托(tuo)的(de)(de)招(zhao)標(biao)(biao)代(dai)理機構(gou)主持。招(zhao)標(biao)(biao)人可以在(zai)招(zhao)標(biao)(biao)文件中要求(qiu)擬(ni)任(ren)項目負(fu)責人參加(jia)開(kai)標(biao)(biao),但是不得強制要求(qiu)投(tou)標(biao)(biao)人的(de)(de)法定代(dai)表人或(huo)者(zhe)技術負(fu)責人參加(jia)開(kai)標(biao)(biao)活(huo)動。
第二(er)十(shi)九條 招標(biao)(biao)人應(ying)當依法組建評(ping)標(biao)(biao)委員(yuan)會(hui)(hui)。評(ping)標(biao)(biao)委員(yuan)會(hui)(hui)由招標(biao)(biao)人代表和有關技(ji)術(shu)、經濟等(deng)方面的專家組成,進入評(ping)標(biao)(biao)委員(yuan)會(hui)(hui)的招標(biao)(biao)人代表應(ying)當具備評(ping)標(biao)(biao)專家相應(ying)的或者類似(si)的條件(jian)和水平。
評(ping)標委員會成員一(yi)般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采用工程總承包招標的,其評標委員會成員為7人以上單數,其中招標人代表總人數不得超過評標委員會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設計施工總承包工程、工程復雜及技術難度大和專業性較強的工程、暫估價工程等政府投資工程,確有需要委派招標人代表的,須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批準。
第三十條 評標(biao)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dang)按照相關規定,從省(sheng)綜合評標(biao)專家庫中隨機抽(chou)取;省綜合評標專家庫不能滿足項目需求的,招標人提出申請并經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同意,由招標人直接確定評標專家。
第(di)三(san)十一條 評(ping)標委(wei)員(yuan)會成員(yuan)應當(dang)嚴格遵(zun)守(shou)評(ping)標工(gong)作紀(ji)律,主動接受、協(xie)助、配合(he)相關住(zhu)房城(cheng)鄉(xiang)建(jian)設部門的(de)監督、檢查等。
評標委員會成員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評標過程中,除評標委員會成員、招標人或其授權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評標現場。交易中心工作人員、電子交易平臺技術人員等須經相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監管人員同意后方可進入,且不得干擾評標委員會正常評標。
第三十(shi)二條(tiao) 有下列情形之一(yi)的(de),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一)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少于3個的;
(二)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3個的;
(三)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于3個的;
(四)經評標委員會評審,所有投標文件均被否決的;
(五)有效投標人不足3個,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明顯缺乏競爭,否決本次招標的;
(六)所有中標候選人依法均不能確定為中標人的。
因上述原因重新招標(biao)后,仍不能確定中標(biao)人的(de),屬(shu)于審(shen)批(核準)的項目,經原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批準,可以不再進行招標;屬于無需審批(核準)的項目,招標人可自行決定是否重新招標。
投標人在本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者無正當理由放棄投標、中標資格,造成招標人重新招標的,重新招標時不得再參加該工程的投標。
第三(san)十三(san)條 除(chu)下列(lie)情(qing)形外,任(ren)何(he)人不(bu)得修(xiu)改評標結果:
(一)分值計算錯誤的;
(二)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的;
(三)評標委員會成員對客觀評審因素評分有誤的;
(四)其他存在明顯過失,影響評標結果的。
評標專家簽署評標報告前,評標委員會主任評委應當組織評標專家并邀請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進行復核。經復核發現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場修正評標結果,并在評標報告中記載。
中標公示期間,投標人對評標結果提出異議申請復核的,應當提供有效證據或線索。招標人認為確有必要的,經相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同意后,由招標人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行復核。參與復核的評標委員會應當符合招標文件的規定,且原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少于三分之二。
對評審結果進行復核時發現評標專家存在明顯過失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di)三十四條 依法(fa)必須進行(xing)招標的工程,應當按規定在發布招標公(gong)(gong)告的相同(tong)媒介對中標候選(xuan)人進行(xing)公(gong)(gong)示,公(gong)(gong)示期不少于3個工作日。
第(di)三十五條(tiao) 招標(biao)人(ren)可以要求評標(biao)委員會推薦3名有排序的中標候選人,公示期滿后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在其他中標候選人能夠滿足招標項目實際需求的情況下,招標人應當按照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選擇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在依次選擇中標人對招標人明顯不利時,招標人可以重新招標。
招(zhao)標(biao)人(ren)也可(ke)以要求評標(biao)委(wei)員會推(tui)薦3名不排序的中標候選人,由招標人自行確定中標人并予以公示。招標人確定中標人的辦法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三十六(liu)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zhao)標的工程(cheng),招(zhao)標人應當自確(que)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之內,向相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招標人(ren)與(yu)中標人(ren)應當自中標通知(zhi)書發出(chu)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內容簽訂承包合同。招標人不得在合同中設置背離招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的條款,不得與中標人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打破市(shi)場準入壁壘,統(tong)一全省招標(biao)投標(biao)規則和評標(biao)辦法。嚴禁擅自設立或(huo)變相設立審批、備案事項(xiang),提供公(gong)平市(shi)場環(huan)境(jing)。
市州、縣市區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建立統一市場的規定,不得設置任何不合理準入條件,不得以設立分公司、強制成立聯合體等條件變相排斥潛在投標人。
市州、縣市區出臺的招標投標規范性文件,違反規定設置各種不合理準入條件的,由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shi)八條(tiao) 按照“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原則,加強招標投標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強化建筑市場主體及其執(從)業人員信用評價結果在招標投標中的運用;建立招標投標失信“黑名單”制度,實現聯合懲戒。
推行(xing)市(shi)場主(zhu)體(ti)承諾制度。招(zhao)標(biao)(biao)人、招(zhao)標(biao)(biao)代(dai)理(li)機(ji)構應(ying)當在(zai)招(zhao)標(biao)(biao)公告及(ji)招(zhao)標(biao)(biao)文(wen)件中承諾沒(mei)有排(pai)斥潛在(zai)投標(biao)(biao)人等違法(fa)違規行(xing)為(wei);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文件中承諾在本項目中未參與圍標串標等違法違規行為。
對違背承諾的市場主體應及時依法依規處理、公示處理結果并實行聯合懲戒,實現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第三十(shi)九條 各級住房(fang)城鄉建設部門應(ying)當加(jia)強對工程招標(biao)投標(biao)活動的事(shi)中事(shi)后監管,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ding)的,應(ying)當責令相關當事(shi)人(ren)及時(shi)糾正,必要時(shi)可以(yi)暫停招標(biao)投標(biao)活動,并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四十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jian)設(she)部門(men)應(ying)當加(jia)強(qiang)對評標專(zhuan)家評標活動(dong)的(de)監管,發(fa)現未按規定評標或(huo)其他(ta)違(wei)法違(wei)規行為的(de),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四十一條 投標(biao)(biao)人(ren)或者其他(ta)利害關系人(ren)對資格審查文件和(he)招標(biao)(biao)文件、開標(biao)(biao)及評標(biao)(biao)結果等有異議的,應當按(an)規(gui)定向招標(biao)(biao)人(ren)提出(chu)。招標(biao)(biao)人(ren)應當自收(shou)到異議之(zhi)日起(qi)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投(tou)標人或(huo)者(zhe)其他(ta)利害(hai)關(guan)系人認為招(zhao)標投(tou)標活動不符合(he)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huo)者(zhe)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超過投訴時效的,不予受理。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相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就資格審查文件和招標文件、開標及評標結果等事項投訴的,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異議答復期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投訴人對相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作出的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出行政訴訟。
第(di)四十二條 各級住(zhu)房城鄉建(jian)設部門在處(chu)(chu)理投訴過程中涉及到(dao)專業性或者技(ji)術性問題,可以(yi)按照以(yi)下(xia)方式處(chu)(chu)理:
(一)要求原評標委員會復核說明;
(二)組織專家或者委托專業機構評審;
(三)組織召開聽證會。
專家或者專業機構出具的評審意見應作為處理投訴的主要依據。
第四(si)十三條(tiao) 各級(ji)住房城鄉建設部門(men)應當加強標后稽查工作(zuo),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對承包范圍、主要管理人員變更和現場履職等情況進行檢查,查處掛靠、轉包和違法分包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四條 各(ge)級住房(fang)城鄉建(jian)設部(bu)門(men)(men)應當會(hui)同同級公安(an)部(bu)門(men)(men)按(an)照依(yi)法辦事、各(ge)負其責的(de)原(yuan)則建(jian)立(li)聯合執(zhi)法機(ji)制。對于社會(hui)關注度高、影響(xiang)較(jiao)大項目的(de)串通投(tou)標等違法行為,住房(fang)城鄉建(jian)設部(bu)門(men)(men)可聯合公安(an)部(bu)門(men)(men)共同查處(chu),公安(an)機(ji)關應予以協(xie)助。
第五章(zhang) 附 則
第(di)四十(shi)五條 本辦法自2019年(nian)8月(yue)1日(ri)起施行。